新北市立北大高級中學教師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排序原則(108年1月18日經校務會議通過 - 新北市立北大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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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立北大高級中學教師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排序原則(108年1月18日經校務會議通過

新北市立北大高級中學教師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排序原則
108年1月18日經校務會議通過
一、 本原則依據「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公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學位實施要點」第五點第二項規定訂定。
二、 教師於寒假、暑假、夜間、週末時段進修,係屬公餘時間進修。教師兼行政職務參加寒暑假期間進修,係屬部分辦公時間進修。
三、 申請進修條件:
(一)教師申請進修研究以在學校服務滿一年以上者為限,其「服務滿一年之」計算,除服兵役年資不予採計外,以擔任合格教師之學期起算至報考時之該學期結束止。
(二)教師申請在職進修學位,進修系所須與其本職工作或專業發展有關,由本校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及「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公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學位實施要點」規定予以認定。教師參加部分辦公時間進修,須於報考前兩週填具進修學位申請書,呈判後送回人事室備查,獲錄取入學前,並應檢附申請書及報考證明文件、錄取通知書、聘書等相關證件,送本校人事室造冊列管。
(三)教師未經同意自行前往進修者,不得申請公假,私自前往研究所進修就讀者,無論是否已畢業,依「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公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學位實施要點」第七點規定,視情節輕重依相關法令規定查處相關人員責任並予以議處。
(四)教師申請參加在職進修填寫申請書時,即視同簽約具結及遵守申請書所列事項。寒暑假期間,學校如有教學及行政需要,仍應依規定返校處理。
(五)教師進修期間,原申請進修方式得由個人視實際需要,經學校同意,以學期為單位,核准變更進修方式 ,但以一次為限。
(六)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每週核予公假8小時(每次請公假須半日或全日為準),惟學校教學或業務仍須親授或自理,期限最高不得超過法定最高修業年限。進修人員除核給公假外,不得再另行請事假進修。
(七)部分辦公進修碩士者以兩年為修業年限、博士者以四年為修業年限,教師申請進修無法於規定修業期限內取得畢業證書者,應受隔年不得再提出申請之限制;非因病假考列四條三款者,次學年度不得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當學年度如已提出申請同意報考並獲錄取,惟因限於員額編制致無法前往就讀而辦理休學一年,次學年如有名額則優先取得進修資格。
四、 教師申請在職進修學位(部分辦公時間進修),須不影響教學及行政業務,且能配合學校人員調配,其參加進修名額,含每學年新增進修員額,不得超過本校編制教師員額十分之一為限。
五、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教師,榜示後如錄取人數已逾所規定之上限時,則依下列原則,依序決定優先核准人選:
(一)以進修學士、碩士者為優先;取得較高或同等學歷敘薪有案者,不得再申請同一學位(程)進修。
(二)符合前項原則之申請人數仍逾名額限制時,依當事人任職本校正式合格教師期間資績,核算其積分,以總積分高者為優先(詳如積分審查表)。
(三)依前項標準核算積分後,總積分仍相同者,以年齡較長者為優先(以足歲計算,畸零月數不採計)。
(四)年齡仍相同者,以抽籤決定。
(五)獲學校同意以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於本校規定之修業年限內,無須再進行積分排序, 逕列入該學年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名額。
六、參加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之教師,應於每學年始進行申請,每學期開學前將進修課務表送交學校人事室查核。
七、本原則經本校校務會議決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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