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賽】109學年度高中部學生英文作文暨英語演講比賽※9/1更新延期辦理 - 新北市立北大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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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賽】109學年度高中部學生英文作文暨英語演講比賽※9/1更新延期辦理

※9/1更新:高中部英語文競賽延期至9/27(一)辦理

※5/18更新: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停課,高中部英語文競賽延期至6/21(一)辦理,
演講稿延後至5/26(三)13:00以前繳交。已經繳交的同學,可以重新繳交。
如疫情持續升溫,將再調整競賽時程或辦理方式,請參賽同學隨時注意校網公告。
如有疑問請洽教務處實研組翁老師#205。


※4/29更新:
參賽名單及參賽序號如附件,
演講指定題: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social media
請參加演講的同學於5/19(三)13:00以前以電子郵件附檔方式寄至實研組(bdshexp@bdsh.ntpc.edu.tw)(格式如附件)




新北市立北大高級中學109學年度學生英文作文暨英語演講比賽實施計畫

一、 目 的:為培養學生學習英語興趣,提升高中學生英語文程度,增進學生英文寫作、演說之表達能力,同時培育e世代外語人才,特舉辦本項比賽。
二、 主辦單位:教務處實研組
三、 比賽日期:110年5月24日(星期一)
四、 參加資格:競賽分為A、B兩組,同時競賽,分別排名。
(一) A組:本校高中部在學學生,高一每班每項至少派一名參加,高二不設人數下限。各項目由各班選拔1至2名學生代表參加,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名A組。每人限參加一項。如經查證具有下列身分則取消比賽資格,並依校規處分。
1. 國小三年級(含)以後,曾在國外英語系地區或國內外僑學校、雙語部就讀累計2年以上者,有關國外英語地區之認定,請參閱外交部官方網頁公告該國語言為原則(網址:http://www.nofa.gov.tw/)。
2. 外國來華留學學生或未取得中華民國國民身份證者。
3. 曾獲全國比賽決賽前3名者。
(二) B組:本校高中部在學學生,有上列1~3情形之一者,僅可報名B組,且不得列為本校選手代表。每人限參加一項。
五、 比賽辦法:
(一) 報名:
1. 各項目選拔1至2名學生代表班級參加為原則,若各班報名人數眾多,請列出報名順位,第1及第2順位為正取,第3順位以後為備取,備取名單依學生前一學期之英文學期成績,由高至低排序,依序錄取至該年段滿12人為止。(報名表不足的部分請自行增列)
2. 於110年4月26日(星期一)中午12時前完成報名手續。
(二) 比賽時間:110年5月24日(星期一) 第六、七節課。
1. 演講部分
(1) 比賽題目:分指定題及看圖即席演講兩項
A. 指定題演講時間為2分鐘(不得使用輔助圖片或道具),題目至晚於比賽二週前公告,指定題演講稿請於110年5月19日(星期三)中午13時前以電子郵件附檔方式寄至實研組(bdshexp@bdsh.ntpc.edu.tw)(格式如附件)。
B. 看圖即席演講時間為2分鐘,由主辦單位聘請命題委員命題,於比賽時當場公布決定,參賽學生準備時間為5分鐘,參賽學生在準備室中可使用字典或電子辭典,唯電子辭典不可發出聲響,登臺前不得與他人接觸。
(2) 比賽順序於110年4月28日(星期三) 12時30分於教務處抽籤,未到者由主辦單位代為抽籤,不再另行通知。
(3) 評分標準:
A. 指定題與看圖即席演講各以100分為滿分,指定題佔總成績40%,看圖即席演講佔總成績60%。
B. 指定題與看圖即席演講以內容結構佔30%、語言能力佔30%、表達技巧佔30%、儀態佔10%進行評分。
C. 指定題與看圖即席演講的比賽時間以2分鐘為限,超過2分鐘或不足1分30秒者,每30秒(含)扣該項總成績1分(未滿30秒以30秒計)。
D. 總成績遇有同分情形者,以看圖即席演講得分較高者為優勝。看圖即席演講成績相同者,以此項目演講時間愈接近2分鐘者為優勝。
(4) 計時方式:演講者開始講話或有表演動作即開始計時,完全停止講話或有向評審表示演講結束之動作即停止計時。演講時間達1分30秒時按鈴提示,達2分鐘時按長鈴以示結束。
2. 作文部分
(1) 比賽時間:100分鐘。
(2) 比賽題目:由主辦單位聘請命題委員命題,題目(密封)於比賽時當場宣布,作文用紙由主辦單位統一提供。
(3) 評分標準:
內容佔30%、結構佔20%、文法佔20%、修辭佔20%、標點與拼字佔10%。
評審結果遇有同分情形者,由評審委員商議優勝順序。
六、 獎 勵
(一) 各項目各組取第一名1位、第二名1位、第三名1位,頒發獎狀。
(二) 以上錄取獎勵人數得視參加人數及成績,由評審委員酌予增減之。
七、 參加比賽應注意事項:
(一) 演講及作文參賽者均須備妥身分證或學生證以供查驗。
(二) 看圖即席演講結束後,比賽同學對號在準備室就座,不得離席。違者視同放棄比賽資格,成績不予計算。
(三) 比賽會場不可攜帶任何通訊器材,違反規定者,視同棄權。
(四) 得獎學生經查覺其參加資格不實者,取消其得獎資格,並追回獎狀及獎勵品。
八、 若有其他未盡事宜,另行補充規定。
九、 本實施計畫經奉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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