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長傑出領導獎勵計畫」
- 為肯定本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長於教育領導、學校經營及創新發展之卓越表現,並激勵其持續精進專業領導能量,鼓勵校(園)長積極參與全國性具指標性之教育專業競賽與獎項,提升本市教育能見度與整體榮譽,爰規劃辦理本獎勵計畫,旨案計畫重點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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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教育部《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附表五。
- 獎勵對象及範圍:本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現職校(園)長,於任職期間具體推動教育革新並獲得全國性教育相關獎項或具體績效者,且以校(園)長本人為獲獎者或代表學校參與獲獎者為限。
- 計算期間:為兼顧獎勵採計之合理性與一致性,以學年度(8月1日至翌年7月31日)計算;另針對卓越領袖獎,得追溯採計,惟以一次為限,以確保制度公平並避免重複獎勵。
- 申請方式:由本府教育局逕予認定及計算相關獲獎事實,校(園)長無須另行提出申請,以簡化行政程序並降低學校端作業負擔。
- 獎勵資格:除須連續擔任校(園)長職務五年以上,且在現職學校服務滿一年、服務表現績優及最近考核(績)或評鑑結果核定通過外,另訂有消極資格限制共9點,不得列入獎勵對象,尚在調查階段者亦同。
- 獎項類別:分為「卓越領袖獎」及「卓越發展獎」兩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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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卓越領袖獎」以校(園)長個人獲教育部校長領導卓越獎或教育部師鐸獎者為限,依獲獎類型核發獎金計新臺幣(以下同)1-2萬元。
- 「卓越發展獎」則依學校規模(小型、中型、大型)及學年度內獲得全國性教育獎項數量,核發獎金計1-2萬元,以兼顧不同規模學校之實際發展條件與努力成果。
- 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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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審:由本府教育局各業務科就權管獎項查核校長得獎情形。
- 複審:由本府教育局組成複審小組,經複審會議決議確認獲獎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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