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立國民中學學生轉學作業要點(轉入本校國中部) - 新北市立北大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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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立國民中學學生轉學作業要點(轉入本校國中部)

新北市立國民中學學生轉學作業要點
一、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本市國民中學學生(以下簡稱學生)轉學事宜,訂定本要點。

二、本市學生因家庭戶口遷移,持有戶口證明文件並有居住事實者,始得申請轉學。各國民中學不得強制學生轉學。

三、學生辦理轉學之作業流程如下:

(一)家長或監護人以辦妥遷徙之持有戶籍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轉出,並於三日內持轉學證明書向轉入學校申請辦理轉入。

(二)受理申請轉入學校,依申請轉入學生之戶籍資料,確認學區無誤准予辦理轉入,並以回報單通知原就讀學校。

(三)原就讀學校接獲通知且審查回函資料無誤後,逕將學生學籍等相關資料以掛號信件寄送轉入學校查收,不得經由家長轉送。學生未完成轉學手續者,視為原就讀學校學生,原就讀學校負有追蹤輔導之責,並應避免學生產生中輟狀態。

四、依下列規定安置及轉介轉學之學生,得免遷戶籍辦理轉學:

(一)依特殊教育法等相關規定予以安置之特殊教育學生。

(二)為照顧身心障礙學生,其兄弟姊妹得由父、母或監護人向本局提出申請,經核定後得免遷戶籍就讀同一所國民中學。

(三)因就讀額滿學校,由額滿學校改分發之學生無須再遷戶籍。

(四)屬同一戶籍學生,因學區重新劃分或因該區屬額滿學校致使兄弟姊妹分屬不同之學校就讀者,得申請隨兄弟姊妹轉入未額滿之同一學校就讀。

(五)符合本市特殊需求學生就學安置計畫之保護個案依相關規定辦理。

(六)學校現職編制內教職員工子女不住在學區內者,得申請轉入其現職服務學校就讀。

五、各國民中學經本局核定為額滿學校,該年級為額滿時,其學生轉學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學生辦理轉出,準用本要點第三點規定辦理。

(二)學期中不受理學生轉入,如有學生申請轉入,應主動協助改分發至鄰近未額滿學校就讀,並填發額滿學校轉介單交予家長,持往改分發學校報到,改分發學校除已經本局核定額滿之外,不得拒收學生。

(三)轉學或異動缺額應俟寒暑假期間再受理學生轉入申請。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前一星期內辦理轉入作業;各校應公告各年級缺額及作業時間於校內及學校網頁,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五日。

(四)設籍於額滿學校學區內,且非寄居身分,並與其父母、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監護人居住於同戶籍之學生,持有下列證明文件之一,依其設籍先後順序分發入學:

1.設籍地房屋所有權狀。

2.經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

3.公家宿舍配住證明。

4.其他經學校查證確有居住事實之證明文件。

六、戶籍暫寄本市各戶政事務所之學生,申請轉學至居住所在地之國民中學,各校應以居住事實准其轉學。

七、外國學生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在臺已有合法居留身分,可檢具申請書、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影本及外國學校畢業或肄業證明書及該學程之全部成績單等文件,逕向住所所屬學區之學校申請就讀,經核准註冊入學後,列冊報本局備查。

八、港澳居民在臺灣地區已達就學年齡,並具有臺灣地區合法居留身分,於來臺之次日起九十日內申請分發入學,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檢具相關表件,向教育部提出申請核轉,由本局視實際情形核定分發入學。

九、僑生回國就讀國民中學,應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在臺已具有合法居留身分或取得期限六十日以上停留許可,得於回國之次日起九十日內,檢具相關證件,向僑務主管機關申請核轉,由本局視實際情形核定分發入學。

十、隨大陸人民入境之學生,依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檢具申請書、居留證(或依親證)影本及經相關單位(大陸地區公證處、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如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學歷證件或成績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入學,編入適當年級就讀。

十一、赴大陸或國外就學之學生,應辦理轉出。學生回國後,依規定檢附戶口名簿及成績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學區之學校申請編入適當年級就讀,如該校該年級額滿,則比照額滿學校轉學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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